躲避盤裁判員制度
香港躲避盤運動體育聯會裁判制度
2018年6月1日製訂
一、 目 的:
香港躲避盤運動體育聯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養躲避盤運動裁判人才,提高裁判水準,樹立裁判權威,建立躲避盤運動裁判制度,特訂定『香港躲避盤運動體育聯會裁判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二、 依 據:
本制度依據於2018年6月1 日,經裁判委員會會議通過而制定之。
三、分 級:
(一)A級裁判。
(二)B級裁判。
(三)C級裁判。
四、基本條件:
(一)年滿18歲以上人士。
(二)中學畢業或以上學歷。
(三)對基本躲避盤運動有認識。
(四)品行端正。
五、各級資格及晉級條件:
(一)C級裁判
晉級條件: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C級裁判證書課程,經筆試及判例示範成績合格者,由本會頒發C級裁判證書。
權責: C級裁判可擔任本會舉辦或經本會核可之比賽之副審
考核項目與合格要求:
1.通過筆試,並獲得成績達四十分或以上者(七十分總分) ; 及
2.通過技術示範,成績達三十分或以上者(五十分總分)。
(二)B級裁判
晉級條件: 取得C級裁判資格滿一年以上,並曾擔任本會舉辦或經本會核可之比賽之裁判達四十場次以上者,須要有大會發出之證明文件。
符合上述資格者,可申請晉級並參加考核。
權責: B級裁判可於本會舉辦或本會認可之比賽中擔任主審及於規模不多於八隊之地區比賽中擔任裁判長或比賽統籌。
考核項目與合格要求:
1.通過筆試,並獲得成績達四十五分或以上者(七十分總分) ; 及
2.通過技術示範,成績達三十五分或以上者(五十分總分)。
3.共擔任四十次裁判及其中兩次需要申請督導。
(三)A級裁判
晉級條件:
1.取得B級裁判資格,滿一年以上,期間於本會舉辦或本會認可之比賽中擔裁判達六十場次,須要有大會所開立之出場證明文件者。
2. 曾於本會舉辦或本會認可之比賽中擔籌委最少一次,須要有大會所開立之出場證明文件。 符合上述資格者,得參加本會裁判課程之筆試、判例示範及督導實習成績合格者,由本會頒發A級裁判證書。
權責: A級裁判可於本會舉辦或本會認可的比賽中擔任主審或裁判長或任何規模之比賽統籌。
考核項目與合格要求:
1.通過筆試,並獲得成績達五十分或以上者(七十分總分) ; 及
2.通過技術示範,成績達四十分或以上者(五十分總分)。
3.共擔任六十次裁判及其中四次需要申請督導。
八、管理、考核及獎懲:
(一)由本會建立各級裁判名冊。
(二)由本會成立裁判委員會、負責裁判之資格、晉級、任用、進修、管理、考核及獎懲等工作,同時不定期舉辦研討會,以提供新知識並提高裁判水準。
(三)各級裁判應接受本會指派之任務,其服務情形由裁判委員會負責紀錄,供作晉級進修及獎懲之參考。
(四)各級裁判經本會裁判委員會,評核優異者且具貢獻者,得由本會予以獎勵。
(五)各級裁判經本會裁判委員會,評核服務精神、工作表現,如有違反下列情事之一者,經討論通過,解除或暫停其裁判資格:
1. 無故不執行裁判工作者。
2. 行為不端者。
3. 出現偏坦行為者。
4. 無合理解釋下缺席或遲到者。